月度项目费到底是工资,还是报销款?

2023-08-30 10:59:57    来源:上海杨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月度项目费到底是工资还是报销款?日前,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审理了一起由项目费用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李某于2021年7月1日入职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主创景观设计师,每月工资为税前6000元。此外,双方还签订了《月度项目费用额度审批表》,约定李某每月享有“月度项目费(奖金)”16050元,载明该项目费(奖金)“可以是项目运营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或劳务费用,员工本人应提供相应票据或承担相关税费,并确保其合乎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公司方每月向李某实发工资的金额为4950元,另外会分三笔向李某支付上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项目费用报销款”,总金额均为16050元。

2021年12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2021年12 月的工资为4950元,项目费用为15036.21元,李某需提供项目费用相应金额的发票,方可获取协议约定的项目费用。其后,公司方以李某一直没有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李某2021年12月的项目奖金,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月度项目费”的主张不同:李某主张该笔款项就是其工资的一部分,其在职期间从未就该部分向公司方提供过发票;而公司方则称,其为建筑行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可能因项目而发生各种费用,故公司方每月会向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预支一定的项目费用,该笔款项需提供发票抵充,不是员工的工资,且该笔款项属于“预支”性质。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系争“月度项目费”是否属于李某工资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对于系争“月度项目费”性质的认定,需从多个方面加以综合考虑后认定。首先,公司方主张该款项需要李某提供发票,但从双方《月度项目费用额度审批表》约定的内容看,除了提供发票外,双方亦约定了其他的发放条件,这就与公司方的陈述产生了矛盾;其次,从实际履行来看,2021 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公司方已经按月足额向李某支付了项目费用,公司方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此期间提交过发票,也未举证证明其曾经要求李某提供过发票,足以证明公司方发放该笔费用,实际也不以员工提交发票为必要前提;再次,交易日期显示,公司方向李某支付项目费用的日期均在工资支付周期的次月,这就与公司方主张的“预支”属性自相矛盾;最后,李某身为负责主要设计创作及项目负责人的主创景观设计师,公司方主张其工资总额仅为合同约定的6000元/月,亦难言合理。

综合上述方面,仲裁委认为,李某主张该笔款项是其部分工资,具有更高盖然性,故予以采纳,并裁决公司方按照离职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李某2021年12月项目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经常采用拆分工资的办法,来故意降低员工的工资,以达到减少用工成本的目的。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逃避了企业自身的法定义务。”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一庭副庭长孙少华分析道,但拆分工资往往有迹可循。

例如本案中,企业一方面主张系争款项是“预支”属性,一方面却将该笔款项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无疑是对其主张最有力的否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员工提供发票的情况,基本仅有报销一种,而报销应当是实报实销,不应当出现每月定额(设置报销上限除外)。但是本案中,单位实际上并没有向员工索要发票,可见该笔款项同样也不属于报销范畴。再结合该笔款项发放的金额和周期,均具有明显的固定性和周期性,最合理的解释就是,该笔款项实际是员工的工资,因此仲裁委采信了员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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